潍坊限号2023(潍坊限号查询)
2023年的限号表
2023年1月2日至2023年4月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限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限行一共分为四种,第一种是交通临时限行,主要是指某些专用车辆需要到达某些目的地,交管部门会采取相应的管制,让特有车辆先行,而百姓车辆需要避让。
第二种是机动车尾号限行,这个方案在奥运会的时候使用过,主要目的是缓解北京早晚上下班高峰所产生的拥堵现象。第三种是外地车辆现行规定,主要目的是在规定的时间内禁止(包括有进京证车辆)外地号牌车辆进入五环内行驶,也是缓解北京的拥堵。
不受限行限制
第四种是商业圈体育馆如果有体育比赛,促销活动时交管部门会对该地区周边采取交通管制措施,让经过此地的车辆进行绕行,以免造成更大的拥堵。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京B号段号牌出租汽车、邮政专用车。
持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应急通信保障的专项作业车辆均不受限行限制。
2023年车辆限行尾号时间
2023年西安每日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
2023年西安最新限行时间:工作日7:00—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限行区域:我市行政区域内,以西安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中心,向南扩展至终南大道、堰渡路、三星快速干道连线(不含)以北,西汉高速以东、西柞高速以西围合区域。向北扩展至西咸北环线(不含)以南、延西高速以东、西禹高速以西围合区域。
途经本市高速公路过境通行但不驶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不采取限行措施,允许通行。
限行规定:
1、外埠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2、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一)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二)校车、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
(三)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件、喷涂专用标识的旅游客车和公路客车;邮政车及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经民政部门核准,喷涂“救助专用”或“西安救助”标识的专用民政救助车辆。
(四)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六)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防汛车辆、应急车辆、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七)执行任务的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交通事故保险勘察车辆。
(八)“使”、“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2022年12月份潍坊周四限号吗
限号。截至到2022年11月12日,星期二,潍坊市限号5和0限号全天。限号是指按照号码限制使用权限,就是星期一到星期五,车牌照号码10个尾号中有2个受到限制。潍坊,古称潍州、潍县,别称鸢都,是山东省地级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山东省半岛城市群的区域中心城市。
限号2023年1月最新限号时间表
北京限号2023年1月最新限号,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一、限行时间:
公务用车: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
其他机动车:工作日7时至20时(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不限行)。
二、限行区域:
公务用车: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不受限号的机动车: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京B号段号牌出租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纯电动小客车,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
潍坊2023烟花爆竹禁放改限放
潍坊2023烟花爆竹禁放改限放 00:12 22.8w 全国人民申请解禁,2023年春节燃放烟花,老祖宗的传统文化不能改,申请解禁燃放烟花爆竹,为了驱赶三年疫情消灭病毒,希望上级领导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燃放区域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
第五条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发布空气质量、气象信息时,应当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重大节庆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第七条 本条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组织和单位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工作。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纳入管理规约。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引导定点燃放。
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宾馆、酒店,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现有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逐步退出禁止燃放区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