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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车辆限行规定(海口车辆限行吗)

小真2023-03-07热点信息694

海口限行外地牌小车吗

限行。根据2023海口车辆限行规定,海南实施外地车限期通行政策,外地车在全省道路限行。

海口公交车道限行时间

工作日7:00-9:00和17:30-19:30。根据查询海口相关信息得知,海口公交车道限行时间为工作日7:00-9:00和17:30-19:30。交警部门提示,海口市公交专用道限行时间为工作日7:00-9:00和17:30-19:30。在限行时间段内,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遵法行车,勿随意占用公交专用道通行,否则将被依法从严查处。

2022外地车辆进海南新规定

 限行时间:2020年9月1日起

限行区域:金花路、芙蓉路、桃李路、万美街、傍海路单行道

限行时间:工作日7时—8时30分、16时30分—18时

限行规则

1、金花路(金星路至金牛路段)

学校上下学时段:7时—8时30分、16时30分—18时,禁止机动车由西向东通行。

2、芙蓉路

学校上下学时段:7时—8时30分、16时30分—18时,禁止机动车由南向北通行。

3、桃李路(紫荆路至杜鹃路段)

学校上下学时段:7时—8时30分、16时30分—18时,桃李路(芙蓉路至杜鹃路段)禁止机动车由西向东通行;桃李路(芙蓉路至紫荆路段)禁止机动车由东向西通行。

4、万美街(万恒路至世纪大道段)

学校上下学时段:7时—8时30分、16时30分—18时,禁止机动车由西向东通行。

5、傍海路(海甸五西路至万兴路段)

学校上下学时段:7时—8时30分、16时30分—18时,禁止机动车由北向南通行。

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以上道路恢复全时段双向通行。

中沙路保持全时段由北向南单向通行。

24小时咨询电话:0898-66796624

海口外地车限期通行

海口皮卡车限行规定2022

海口皮卡不限行。

为规范货车通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进一步优化海口市营商环境,2022年9月,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进一步规范货车通行的通告,通告自9月18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2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执行情况对本通告随时进行调整。 

本通告所指的货车包括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不包括微、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本通告的限制。

限行区域:

限行区域包括东至滨江路(含),西至丽晶路、丘海大道(不含),南至椰海大道(不含),北至海岸线形成的闭合区域内所有道路,含海甸岛,不含海垦南路(椰海大道至保税区南门路段)。 

以上内容参考海口市人民政府-9月18日起执行!海口发布进一步规范货车通行通告

海口市三轮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三轮车的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改善城市环境,方便市民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限行范围内三轮车的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三轮车包括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摩托车。本规定所称限行范围包括:凤翔路东端(东延至南渡江边)、凤翔路与龙昆南路交叉口、迎宾大道与货运大道交叉口、货运大道与丘海大道交叉口、丘海大道与南海大道交叉口、南海大道与秀英大道交叉口、海港路北延至海岸线、沿海岸线往东至海甸溪南岸、新埠桥东桥头、沿南渡江西岸至凤翔路东端(东延至南渡江边)连接而成的闭合区域内;海甸岛;滨海西路(海港路至粤海大道段)、粤海大道(滨海西路至火车站出入口段)、新大洲大道。

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需对三轮车限行范围做出调整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三轮车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三轮车管理工作。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力三轮车不得在限行范围内行驶。第六条 在限行范围内行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允许通行的人力三轮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规定。第七条 在限行范围内驾驶人力三轮车运送瓜果蔬菜等农副产品的,应当在23:00时至次日7:00时的时段通行。第八条 在限行范围内的特定区域(路段),允许驾驶人力三轮车从事营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区域(路段)和投放数量,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便民和补充交通运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人力三轮车的营运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由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人力三轮车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人力三轮车的营运实行规范管理:

(一)根据确定的特定区域(路段)及投放数量规定投放营运车辆;

(二)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规定,对营运车辆予以统一编号管理;

(三)负责营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第十条 禁止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营运。第十一条 禁止在限行范围内驾驶三轮摩托车(部队及行政执法单位执行公务用车除外)。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一)在限行范围内违反规定时段驾驶人力三轮车运送瓜果蔬菜等农副产品的,处以100元罚款。

(二)在特定的营运区域(路段)内驾驶无统一编号人力三轮车的,处以100元罚款;从事营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特定的营运区域(路段)外驾驶人力三轮车的,处以100元罚款;从事营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限行范围内驾驶三轮摩托车的,处以200元罚款;从事营运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人力三轮车专业管理单位未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营运车辆予以规范管理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车辆予以扣留,并当场出具凭证,告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受处理。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提交被扣留车辆合法证明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扣留的车辆予以返还;违法行为人逾期3个月不接受处理或者不能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证明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扣留的车辆予以处理。第十五条 有关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查处事项,应当及时转告或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